当前位置:
发布时间:2025-04-05 19:34:20
立宪就是要确立一个适用于未来公共生活的游戏规则,在这一规则之下,预先不知谁输谁赢的竞争结果才是正当的。
22针对权利主体,刘太刚指出,表达自由在美国已经成为非营利组织资源筹措的重要保障。这是希望通过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支持宣传文化系统的改革。
此外,《宪法》一系列条款规定了国家对于文化活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扶助政策。(21)李怀德:《论表达自由》,《现代法学》1988年第6期。毋庸赘言,我国必须充分保护来华人员的文化权利,否则这一切都将无从谈起。如果一定要作出细分,那就是当时政治机关的工作侧重于新闻,行政机关的工作侧重于出版。当然,二者之间存在不少重叠。
不过,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并非我国实定法上言论自由的主体,这个条例仍可视为对某类事业或产业的规定,而不同于《出版管理条例》的笼统规定。迄今为止,表达自由的权利主体和实现形式已经十分多样。具体而言,目前世界各国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层出不穷的技术带来的层出不穷的法律问题,必然推进网络治理体系和国际合作体制的更新。而奇怪的是,ICANN章程规定赋权社群却是具有自己独立法人地位的组织,它并非ICANN的内设组织,但又对ICANN机构具有相应的权利。而二者所体现的恰恰是两种不同的主权观——前者无疑体现的是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后者体现的则是相互依赖的主权。因此,网络主权的概念必须在物理层、逻辑层和内容层三个层面进行更为精细的界定。
2011年9月,印度、巴西和南非联合提出,互联网治理权应该移转到联合国互联网相关政策委员会(UN Committee on Internet—Related Policy,成员来自各国政府、社会和业界),借此实现2005年突尼斯峰会提出的多边主义治理精神。而从内容上看,这些规定事实上将赋权社群的目的仅仅限定在对ICANN的限制与监督之上:事前的通过对ICANN董事会的选任和重大事项的否决权,以及事后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监督的权力。
第一,要求本国/地区收集的数据全部储存在本国/地区境内。2.多利益相关方模式 2013年,棱镜计划曝光之后,大规模的监控使世界对美国主导的互联网治理丧失了信心。对此,本文借用美国政治学家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Krasner)在其《主权》一书中的观点,探索当代主权概念的诸种面向。然而,在互联网体系架构的不同层次上,互联互通也呈现出程度的差异,因而每一个层次所呈现的主权形态和制度形式也是有差别的。
第三,重大事项批准与否决权。[3]例如,2019年10月21日,在第六届世界互联网大会上发布的《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宣言,对网络主权的概念界定即采用此种观点。一是维斯特法利亚主权(Westphalia sovereignty),即强调领土性,也即国家在领土范围内排除外来侵略和干涉。[28] 但仍然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在互联网领域,各国之间相互依赖的程度,在互联网体系架构的不同层次上,仍然存在差异。
[57]案件缘起于法国网民发现雅虎法国网站(yahoo.fr)拍卖纳粹纪念品,随即法国政府在巴黎法院起诉雅虎公司。如澳大利亚仅对违反澳大利亚的隐私原则(Australian Privacy Principles)的数据跨境流动进行禁止。
控制则是通过硬性强制和软性约束所带来的对国内国际活动的有效管理。据此,ICANN从美国政府那里获得管理IP地址和根域名文件的授权。
通过多利益相关方模式,可以放大美国在互联网技术与市场上的优势,更好地符合美国产业界的利益。但是同时,根据 ICANN章程细则的规定,ICANN对IANA的监管要受到多利益相关方(multistakeholder)的控制。其最为基础性的构成要件,是负责网络互联和信息传输的基本协议和标准,特别是TCP/IP协议。[11]Jack Goldsmith, Unilateral Regulation of the Internet: A Modest Defence11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38(2000). [12]Jack L. Goldsmith, Against Cyberanarchy65 University of Chicago Law Review 1199(1998). [13]Frank H. Easterbrook, Cyberspace and the Law of the Horse1996 University of Chicago Forum 207(1996). [14]Jack Goldsmith Tim Wu, Who Controls the Internet,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pp.76-77. [15]当然,这并不是说欧洲式的主权观,并非没有对外扩张的一面,而只是说在欧洲内部主权更多是一种相互独立、相互防卫的概念。2015年《国家安全法》25条规定: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在当代,诸如互联网主权网络主权信息主权数据主权等概念,核心意涵都是将维斯特法利亚主权概念,直接运用于网络空间(cyberspace)之中。
通过历史和理论的梳理,我们会发现,这种主权观一直都存在,且更能体现主权的本质。如今,各国政府在是否需要互联网规制的问题上已经达成一定共识,分歧只在规制的强度和广度。
在物理层,可以较为直接地适用传统威斯特伐利亚主权概念,突出对于互联网设施的领土性保护。与此同时,为将欧盟的数据治理标准推广为国际标准,欧盟在GDPR中将管辖规则扩展为影响主义原则,[63]即便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在欧盟境内没有设立实体机构,但其对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处理行为,也适用该法。
VeriSign作为.com和.net域名服务器的管理者,据此执行所有ICANN的决定,并听从美国政府的指令。冷战结束以来,威斯特伐利亚主权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极大的挑战,甚至否定,[20]取而代之的则是弱化领土边界限制的经济全球化呼声。
然而,这种和平并不意味着欧洲各国就恪守威斯特伐利亚条约所确定的领土主权原则。例如,俄罗斯于2015年9月起实施新的《个人数据保护法》第5部分第18条规定,任何处理俄罗斯公民的个人数据(包括记录、系统化、积累、存储、更新、更改或检索个人数据),都必须在俄罗斯境内进行。[5] 由此,要对网络主权的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就必须结合主权和互联网在当今世界中的新趋势,在分析思路和框架上进行更新。在西方近代主权理论的思想家眼中,主权恰恰来源于个体的意志,而非空间场域,因而其发挥作用的对象也是公民/臣民,而非领土和海洋。
二是2006年美国商务部和ICANN签订的名为共同项目协议(Joint Project Agreement)的备忘录。因此,有关对ICANN进行改革的呼声一直没有停息,其中出现了两种关于ICANN改革的方案,分别是国家间联合治理的联合国模式,以及以多边利益相关方为基础的公司模式。
而在实际权力的维度下,一国政府即便获得了法律上的主权资格,但主权的实现程度仍取决于实际的支配能力。但后来美国政府开始介入,将其转包给一些公司。
与之相对的,则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努力摆脱美国的控制,并试图在一个多元的权力结构中平等地参与互联网的治理。其二,在网络空间中,用户的交易行为无法找到属地管辖标识。
[12]一旦侵害发生,直接通过侵害发生地来寻求救济或者惩罚即可。[18] 从后续的历史发展来看,世界各国也并未真正遵循威斯特伐利亚的领土主权观。例如,2012年的《韩美自由贸易协定》(KORUS FTA)是全球第一个含有数据跨境流动特定约束力规则的自由贸易协议,韩美两国努力在跨境电子信息流动领域减少或消除不必要的壁垒。[7] 在以巴洛为代表的主权否定论者看来,网络空间之所以超越传统国家主权,是因为以下两个因素。
WSIG的前身为2002年到2005年间不断召开的多边研讨会信息社会世界峰会(World Summit on Information Society,简称WSIS),其目标是共同致力于建立一个以人为本、包容和面向未来发展的信息社会,在其中每个人都可以创建并分享信息。[4]诚然,将网络主权视为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自然就具有突出的理论价值。
[16]无论是在霍布斯还是卢梭眼中,主权都旨在为自然状态下的个体奠定秩序,而非划定疆界。在国家之外,包括商业力量、民间团体、技术人员等互联网的实际建构者,没有投票权。
[31]Michael N. Schmitt ed., Tallinn Manual on the International Law Applicable to Cyber Warfar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3. [32]参见陈颀:《网络安全、网络战争与国际法——从〈塔林手册〉切入》,载《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7期。例如,2015年11月开始实施《我的健康纪录法》(My Health Records Act 2012)第77节规定,系统操作者、注册存储操作者、注册门户运营商或注册合同服务提供商,在为我的健康记录系统保存记录(无论记录是否也用于其他目的),或访问有关此类记录的信息时,不得将健康记录存储或传输至澳大利亚境外。
发表评论
留言: